武商砼管字〔2011〕16号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贯彻执行《市城建委关于开展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1】227号)精神,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省工商局注册的三级资质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度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2011年10月转入武汉市,并由原省住建厅直接管理的三级预拌混凝土企业(见附件1)。
(二)2011年参加市城建委组织的全市市政工程预拌混凝生产、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检查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见附件1)。
(三)2011年10月前资质发生变更,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企业(见附件1)。
(四)省建管局抽检的企业(见附件1)。
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所列标准,检查企业资质等级条件,质保体系运行情况,市场经营活动情况,生产场地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以及其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等内容。
三、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11月1日至11月10日前为企业自查阶段。各企业按照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经营业绩情况,以及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并逐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审查表》(见附件2)并附自查报告以及企业的资质证书的副本(4本)于11月10日前送我站综合业务科。附件资料按下列要求整理成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按标准要求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名册及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2010年元月至2011年10月期间企业承接工程情况业绩证明资料(统计期间签订以及履约完毕或者正在履约的混凝土供应项目汇总表),并提供各项工程混凝土买卖合同复印件。履约完毕的项目除提供混凝土买卖合同外、还须提供《武汉市生产、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核准通知单》、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结算单等复印件;企业近三年盖有企业公章的财务报表;
5、经社保机构盖章与确认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相关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参保名单及缴费凭证。
(二)11月11日至12月4日为我站审查阶段。由我站综合业务科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及实地抽查,并对各企业提供的附件资料原件进行核对,审核完成加盖原件审验章后留存备查。
整个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我站将对这次受检商砼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审查表》及预拌混凝土行业开展资质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一并报市城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三)12月5日至12月20日为抽查整理汇总阶段。市城建委将根据全市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对各初审部门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处理意见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
四、明确事项及相关规定
(一)按照市城建委监督检查的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不合格企业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从发布检查结论公示之日起,整改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活动和办理资质申报及变更的申请。
(二)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接受检查、逾期不提交检查资料的企业,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并予以公布的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将在武汉市城建委门户网站、武汉混凝土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受检企业务必重视本年度的资质监督检查,选派专人承担企业自查、填报资料的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督促本企业按时完成自查,并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表格内容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受检企业中存在不良性行为并在记录和公示期的,应按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各项管理措施,认真做好此次资质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受检企业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综合业务科。 联系人:谈鹏 张泳 联系电话:85767204
附件: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