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文件
武商砼管字[2008]6号
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
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
企业、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建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结合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混凝土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经认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由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需要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上网公布的不良行为,报市建委综合执法部门处罚,同时在"武汉建设网"、"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6个月。(法律法规有其规定期限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我站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检查频率,并对其办理资质升级、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等事项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三、当年内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企业,取消其评先资格。
四、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企业,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或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外地来汉企业注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五、执业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主题词:商砼管理 不良行为 记录 通知
抄
送:市建委彭浩副主任、市建委办公室、建管办
市建筑市场管理站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印制:100份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市场
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或砂浆。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业务。
三、挂靠、租借其他企业的资质承揽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业务。
四、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挂靠、租借本企业的资质承揽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业务。
五、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无证产品的,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生产。
七、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九、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监督手续。
十、企业节能减排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十一、企业料场未按要求履盖、尘土飞扬、噪音扰民的。
十二、搅拌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洒、污染环境。
十三、企业试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检测技术人员数量不符合试验室资质管理要求或使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查询的;
(八)检测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的。
十四、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交易行为。
十五、有违反《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不良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