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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01-22 16:00:02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 湖北省武汉市物价局
文 号:武价房字[2006]164号
发布日期:2006-12-28
执行日期:2006-12-28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执行

该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心城区、远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监督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
  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05‰收取;远城区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
  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于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规定在对建筑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不实施监督的不准收费。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监督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备案。
  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收费标准武汉市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05‰收取,其他市、州及省直管市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4‰收取,县(市)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备案。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收费标准。
  四、以上通知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执行。过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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