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及设备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供应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10-29 09:46:03
 

武建建管字[2001]124号

各区建委、建管站,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有关生产企业: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及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开
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筑材料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武汉市建筑工程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供应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筑工程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供应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影响建筑工程结构、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供应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条 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材料及施工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受其委托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按各自职责,负责供应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办理供应备案,受理部门不得收取手续费。
    第三条 实行供应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及安全防护用品系指: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与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有关的材料;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进步的新型建筑材料。
    市建委根据本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和市场供应状况,公布(或调整)纳入供应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
    第四条 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
    1.建筑工程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供应单位(在汉的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在汉总代理商)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2.审核备案资料并填写《武汉市建材部品供应备案管理手册》,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3.通过文件、报刊和计算机网络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
    第五条 建筑工程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供应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3.产品执行标准; 
    4.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产品鉴定证书;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予备案。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销备案,并予公布。
    第六条 建筑工程及其施工使用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的,应从市建委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供应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示《武汉市建材部品供应备案管理手册》,材料(产品)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凡经备案公布的建筑工程材料或产品出现使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 依据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对建筑工程材料或产品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认证性质的信息发布活动。
    第九条 市建委对实行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产品)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建委关于武汉地区建筑工程部分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产品实行<准用证>制度的通知》(武建建管字[1999]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附件: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
    (第一批)
    1.建筑用钢材
    2.水泥(含混凝土外加剂)
    3.墙体材料(建筑砌块、粘土空心砖、非粘土砖、各类墙板)
    4.建筑节能材料(含各类节能门窗)
    5.防水材料、密封材料、内外墙涂料及新型管材、管件
    6.安防用品(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漏电保护器)
    7.施工机械设备(搅拌机、物料提升机〈门吊、井架〉、打桩机、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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