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 市公安局 市交委 市商业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在城市城区
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武建〔2005〕222号



各区建设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商业局(商务局、经贸委),交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及湖北省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展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是节约国家资源、保护城市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及推广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我市积极支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发展,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在市建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
    二、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江夏、蔡甸、黄陂、新洲、汉南区城镇地区及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从2006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为确保建设工程商品砂浆的供应,鼓励现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预拌砂浆,扶持干粉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从2006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城镇地区及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从2007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对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武汉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五、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将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作为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标底、标函)、投标报价等工作的基本内容。
    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使用作为招投标管理的监督管理内容。
    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发布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预算指导价格。据实结算的建设工程,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预算定额指导价格进行决算。
    八、有关单位要将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使用作为工程验收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
    九、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运输车、泵送车、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流动罐运输车作为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服从公安交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按时、准确地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散装水泥使用统计资料;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查处违反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不按本通知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依据《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武汉市商业局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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